基本案情
孫某于2022年3月16日入職某幼兒園擔任校車司機,主要負責接送幼兒按時上下學、外出等工作,不參與該幼兒園的考勤。2022年6月29日,孫某以工作強度大為由與該幼兒園解除勞動關系后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幼兒園支付其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6月25日的加班費。
孫某主張,在工作日,他除因接送幼兒上下學、外出等駕駛校車外,其他校車非運行時間,他還需在幼兒園待命,這段時間應算作加班并計發(fā)加班費。
幼兒園則主張,孫某在校車非運行時間段無具體工作安排,幼兒園對其無強制性在崗要求,還在園內提供了值班室方便孫某休息,因此上述時段不算加班。
裁決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孫某的仲裁請求。
焦點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校車非運行時間段能否認定為加班時間。孫某作為幼兒園校車司機,主要負責接送幼兒上下學,其到崗時間與離崗時間必然有特殊性。但其工作時間不能僅以在用人單位的時間來認定,還要依據(jù)具體工作內容、工作強度、用人單位是否在工作場所內為勞動者配備必要的休息設施等因素,綜合考量勞動者在崗時間是值班還是加班。
本案中,孫某在校車非運行時間段無具體工作安排,幼兒園對其無強制性在崗要求,亦為孫某提供了必要的休息條件,故該待崗時間應認定為單位安排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期間。孫某亦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其每天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因此綜合計算后,其并未出現(xiàn)加班情形,故仲裁委駁回了孫某的仲裁請求。
延伸思考
加班、值班相同之處是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的工作,區(qū)別在于:其一,加班是在非工作期間內正常從事本職工作,值班則可能與本職工作無關聯(lián)且可以休息,加班在工作強度上來講明顯要大于值班。其二,在工資待遇上,加班實質上屬于正常工作之外的完全勞動,故法律法規(guī)對于加班及相應待遇給予了剛性規(guī)定;而值班作為非完全勞動,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相關待遇,一般根據(jù)用人單位內部規(guī)章制度或雙方約定來確定,無相應依據(jù)的,裁審機構可按照對勞動者的約束程度、勞動強度酌情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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