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的仲裁都有所謂的時效問題。為大家分享一個與末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有關的時效問題。
楊某某2015年4月16日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技術支持專員一職。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楊某某月工資8500元,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止。
2017年4月,楊某某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xù)簽勞動合同,楊某某繼續(xù)在原崗位工作。
2018年10月22日,楊某某以公司調(diào)崗降薪為向公司提出離職。之后,楊某某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53000元。
公司公司答辯稱楊某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已經(jīng)超過一年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一種懲罰性規(guī)定, 不屬于勞動報酬,應當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一般時效規(guī)定,勞動者因主張二倍工資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二倍工資差額計算終了之日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 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 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楊某某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7年4月15日終止,公司應于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間與楊某某續(xù)訂勞動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已續(xù)簽勞動合同,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應從二倍工資差額計算終了之日即2018年4月15日起算,楊某某201 8年10月申請勞動仲裁時未超過一年仲裁時效。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楊某某的訴求,判定公司依法應向楊某某支付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間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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