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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凌晨宿舍猝死,是否為工亡

2014年6月13日() | 打印內容 打印內容

案情:

黃某在某中學任學生宿舍管理員。為加強管理,該中學為宿舍管理員提供校內宿舍。2012114,黃某上班時間為18時至24時。24時過后,黃某回到宿舍就寢。5日早上6時,人們發(fā)現他躺在床上已死亡多時。經法醫(yī)鑒定,黃某的死亡時間為凌晨3時左右。

20133月,黃某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們作出工亡認定。該中學不服,先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經過二審,法院維持了這份工傷認定決定。

點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guī)定,(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報道,本案中,根據該中學《學生宿舍管理員崗位職責》《寢室管理人員工作日程安排》,宿舍管理員在休息時間仍然有責任配合有關部門工作。

學校安排宿舍管理員生宿舍區(qū)域內住宿,是為了宿舍管理員能更好地履行職責,管理員的宿舍既是上班工作地點又是休息的地方,因此,黃某雖然在凌晨3時休息的時間段內死亡,但其死亡的地點是在其工作崗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guī)定,因此,黃某之死符合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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