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摔傷是否算工傷?這個問題很容易引起爭議。我們下面來看看一個相關的案例, 看看具體的情形如何。
【案例詳情】
陳某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職工, 1月7日早上,陳某在去公司上班途中,因路面結冰滑倒受傷,不慎摔倒導致腰部受傷。陳某認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摔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8月11日便向該地工傷認定中心提交了申請。隨后該工傷認定中心對其案情進行了調查,了解到陳某確系在1月7日早上摔傷腰部,其發(fā)生事故的地點靠近公司,但沒有到達公司,位置為其住處到公司的必經之路上。雖然陳某在上班途中受傷,但此次事故為陳某個人責任,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且本人也無法提供事故認定證明,因此工傷認定中心對陳某提交的申請不予認定,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在上班途中因路面結冰,自己不慎滑倒而摔傷,從這一意外事件本身來看,與路面狀況、天氣情況、行進速度、行走姿態(tài)、摔倒部位有關,而與陳某本人是否屬于單位職工以及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沒有直接關系,不能因為陳某有工作而推定任何的傷害結果都可認定工傷。
【案例詳情】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
第一,必須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必須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三,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非本人主要責任”
包括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三種情況。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則無法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陳某雖然是上下班途中導致的傷害,但是因路滑不慎摔傷,不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傷害,故其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