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在某IT公司入職之后,一直以各種借口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F(xiàn)在,半年過了。見公司逼得緊,自己實在無理由拖延下去了,羅某一邊辭職,一邊向公司索要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IT公司的HR越想越不對勁,對羅某進行了背景調查。結果發(fā)現(xiàn),羅某此前以同樣的方式先后向4家企業(yè)索要過二倍工資,且都是半年一次, 而且都得逞了。HR將此事匯報給老板,老板聽后,大發(fā)雷霆,表示對這樣的人絕不能姑息縱容。老板就此事咨詢了一下在法律界的專業(yè)人士。
專業(yè)人士認為公司有權拒絕羅某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分別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述規(guī)定表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規(guī)范雙方的權利義務。但是,如果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甚至是“職業(yè)碰瓷”則不能適用支付二倍的工資規(guī)定。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從立法本意上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設定二倍工資懲罰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減少事實勞動關系,而非故意留下漏洞,給目的不純的勞動者可乘之機。
另一方面,從動機上看,羅某具有主觀惡意。羅某按每半年一次的頻率, 向用人單位索要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該行為表明羅某知曉、熟悉事關二倍工資的法律規(guī)定,具備”職業(yè)碰瓷”的特征。進入公司工作,只是為了獲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而非建立、維持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更何況羅某想方設法回避、拖延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本身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不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結果,卻希望該結果發(fā)生的故意心態(tài)。
再一方面,從社會效果上看,讓羅某獲益等同于鼓勵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確認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人們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應當講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羅某為了一己之私,企圖通過碰瓷的方式損害公司利益而讓自己受益,無疑與之相違。
綜上,公司公司有權拒絕羅某的要求,就算她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是不會支持她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