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發(fā)生工傷,權益如何保障

2019年2月18日

吳某于2015年6月2日進入某水泥廠工作,雙方約定吳某為非全日制工,每日工作半天,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并約定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該廠為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15年7月14日,吳某在該廠工作時不慎砸傷左手食指,后于2015年9月3日被認定為工傷,于2016年3月12日被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后雙方因工傷保險待遇產生爭議,吳某向仲裁委提請仲載,要求水泥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全、停工留薪期工資。仲栽委審理后裁決水泥廠支付吳某兩項合計23877元。本案涉及到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的工傷保障問題。非全日制用工,即通常意義上的“小時工”“鐘點工”。這一用エ形式突破了傳統(tǒng)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yè)的需要,已成為促進就業(yè)的重要途徑。那么,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發(fā)生工傷怎么辦?這部分人員的社保權益如何保障?國家對此有哪些規(guī)定?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僅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勞動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不是法定意義上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當事人雙方發(fā)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guī)定。

2、非全日制用工有何特殊之處?

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yè)的主要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目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3、非全日制用工工傷如何保障?

為規(guī)范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yè)健康發(fā)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fā)2003)12號),其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目制工作的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睂τ诂F(xiàn)實中比較常見的多重務工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人社部今第13號)第九條規(guī)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可見,按照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工傷保險是國家唯一強制用人單位為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參加的社會保險(即用人單位可以為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單獨繳納工傷保險費),且是唯一項多重勞動關系(包括全日制職工和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可以多重參加的社會保險,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保護勞動者工傷權益。在此提示各級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經辦機構要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參保繳費提供便利條件,依法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來源(義祥人力)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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